前幾週我錄了許多GOOD TV的節目,因為有格友詢問,我把主題與播出時間寫在這兒:
#GOOD TV 15頻道 全家哈哈哈節目
1/6(三)、7(四) 20:00 全家露營樂
1/9(六)15:00 讓孩子從性別發揮優勢(重播)
1/18、1/19 20:00離婚太容易、後悔來不及
另外,有網友談及「孩子在公共場合吵鬧」的問題,我剛好曾在「全家哈哈哈」節目中討論過,可惜節目好像已經播過了,當時專家和牧師都講得很好、很有道理。
我在這邊大略重述一下:
一、不適當的場合,盡量避免帶小孩前往。
比方說,成人演講、注重氣氛的咖啡廳、不適合帶小孩前往的聚會、需要安靜的場合(比方探病、醫院)、事先知道需要久坐的場合......等,明知道小孩無法在那樣的場合維持安靜,卻還是硬帶孩子去,那就是大人的過失。
我曾在一次森林小學校長朱台翔的演講場合,看過這樣的家長:明明演講單上已經註明「這是一場講給大人聽的演講,不適合孩子參與」,而且場外還特別排有愛心姊姊幫忙照顧年幼的孩子,卻還是有人放任孩子進入演講廳,在裡面亂跑、上台、打斷朱校長的演講。最後那位家長卻還有臉提問:「像我兒子這樣活潑好動的小孩,管也管不住,是不是比較適合念森小?」聽了真令人感到很無力!
二、無法避免的場合,事先做足準備:
雖說帶著小孩實在不適合參加需要久坐的酒席或飯局,但有時候免不了有些家庭聚會、親朋好友,需要帶小孩去參與或是見見長輩。那麼,這時「事前的準備」就很重要。
1.儘量選擇坐在包廂、或是鄰近廣場、花園、走道等不容易打擾到別人的位置。
2.帶一些能夠打發無聊時光的玩具、書籍、遊戲、或是畫筆。
這一點國外餐廳(歐美日)很多都做得很好,上餐前一定會送上一份蠟筆或塗色畫紙,讓小孩不至於無聊。以我來說,我一定隨身會帶好筆和故事書,讓他們至少在餐後可以多坐上一小時的時間不會吵鬧。
三、事前約法三章。
如果能保持安靜、不打擾別人,可以得到某種獎勵;如果違反約定,則會招致某種處罰。
以孩子最常碰到的「吵著要買東西」為例,通常我都會在出門前先跟他們講好,今天的「參觀」行程結束後,一人可以選一樣紀念品或多少價錢以內的小禮物;多了沒有、吵也沒用,反而可能什麼都沒有。
又比如孩子能夠安靜的等我工作結束、或是完成採購,我也會答應讓他們進便利商店選購一個小零食。「賞罰分明」通常都很有效果,只是大人記得一定要遵守承諾,說了「不」就要堅持下去,不論孩子鬧多久都不可以動搖。而答應了的事就一定要做到,絕不能夠隨口答應、然後事後又反悔。一定要這樣,「約法三章」才有效力。
四、適當的處罰
我覺得牧師說的很好:只要過往的「經驗值」夠,孩子會在父母出聲嚇止時,立刻停止不適當的舉動。
白話一點的意思就是說,只要小孩任性行事曾經被嚴厲罰過,而且這個處罰是他很在乎的處罰,那他下次再瀕臨犯錯邊緣時,只要稍稍提醒,他就不會重蹈覆轍。
這個處分可以是剝奪某些權利、或是取消某些福利、或是一些體力勞動。當然,也有些家長選擇體罰。有四個兒子的國倫牧師說,他傾向於「剝奪權益」,比方取消電視、電動時間,不准出去玩、扣零用錢.....等等。
而我,老實說,是「體罰」及「剝奪權益」兩者並行。通常我經常給的罰則是「罰站」、「一星期不准看卡通」或是取消原本要給予的獎勵。
但偶爾也有例外。上個月,我阿姨從福州回來和我們吃飯,因為她很想念我家兩個小孩,所以理所當然是全家一起聚餐。那天,我帶了書、也帶了紙筆。但兩個小孩完全就是個無法控制,不但跟我表妹大聲吵鬧、嘻笑,還不停的鑽來鑽去,實在丟臉丟到家!我不但無法阻止,甚至連拉都拉不住!屢勸不聽之際,我決定祭出最嚴厲的家法:「衣架」伺候!
追究原因,我認為是因為那一陣子我比較忙,「剝奪權利」因我不在家而無法貫徹執行(阿嬤會通融給看卡通),他們一點兒也不怕!再則,我覺得兩個小孩已經大到可以瞭解受罰原因,因此,我決定來一點「狠」的。起先,我警告了半天,兩小還不相信我真的會打人,直到脫光了屁股、趴在浴室門口,還覺得有趣,嘻皮笑臉的,完全不緊張。直到挨了重重的第一下,笑容才頓時僵在臉上。
等我的衣架第二次落下,女兒的眼淚已經掉了下來。兩小開始跟我道歉、討饒,但我都搖頭否決,堅持把處罰全部執行完畢。重重的五下屁股,可是「貨真價實」,套句小時候我媽說的:「不痛我打妳幹嘛?」於是乎小的一邊跳腳痛呼、大的一聲不吭,各挨完五下之後,才擦臉、睡覺。為娘的我雖然心中不忍,但還是冷著臉重申一次我體罰的原因,並強調下一次再犯「加倍」!然後,才各親一下去睡覺。
想當然爾,這次的教訓很驚人,兩個小孩接下來數週在公共場合的表現都「相當理想」。
寫這個經驗,並非我主張體罰。當然,體罰是一個等而下之、最後的手段,絕不是一個應該依賴的方法。但我認為孩子犯錯時,「懲罰的經驗」絕對是必要的,如果今天我能夠花時間執行更好的處罰(而非體罰),那當然更好,但某些時刻,該罰絕對要罰,絕不能因為「沒時間」處理而忽略過去,造成教養上的漏洞。放任孩子的不當行為而沒有矯正,將來一定會造成行為、品格上的缺陷。
不過,我個人在執行體罰時有一些自己的準則:
第一,孩子聽不懂的時候不體罰。三歲之前的小野蠻人,往往搞不清楚你為什麼「打」他,而且這個階段模仿力很強,不能隨便亂打。
第二,決不在公眾場合體罰孩子。無論是罰站、竹筍炒肉絲,都是回家關起門來再說。孩子需要自尊心、面子,所以要打要罵都是回家再說。
五、如果孩子真的干擾到別人,立即制止、致歉。
通常,如果是我的孩子干擾到別人,不說二話,我會立刻致歉。我認為,不管孩子再有理由犯錯,錯都是錯,自己先摸摸鼻子道歉再說。比方坐車時孩子踢到別人、吃飯時吵到隔壁用餐者、在交通工具上聲音太大、在賣場奔跑....,除了立刻管教自己的孩子,當別人有怨言時,趕緊說聲抱歉還是很重要的!至少,它可以讓別人心理舒坦一點!
六、如果別人的孩子干擾到我,先禮貌制止,無法溝通則找大人。
即使是跟青少年起衝突,我也還是認為「無須對罵」,如果可以有禮貌的制止孩子不適當的行為最好,否則應該選擇跟大人溝通。罵小孩,尤其是小小孩,其實沒有多大意義,更遑論可能有「以大欺小」嫌疑!孩子的無禮和粗魯,其實大部分是大人教養的缺失,無須跟小孩一般見識。
以上是我的觀感。而我家小孩在公共場合的行為,自從經過兩次衣架伺候之後,已經到了大家皆說「讚」的程度囉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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